丈夫欠债追妻责 无力举证被驳回

日期:11-15 来源:未知

 近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起诉时并未将借款人刘某的妻子杨某列为被告,案件立案后,原告发现杨某个人名下有房产一套,于是申请追加杨某为共同被告,并要求保全该套房产。

 
据了解,昆区人民法院承办人在审查原告立案时提交的借条后发现,上面并没有杨某的签字,而是刘某个人的签名。于是给原告作了释明,告知原告刘某虽有追加杨某作为被告并申请查封杨某房屋的诉讼权利,但此举会存在一定的风险。面对承办人释法,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执意追加和保全。
 
经法庭审理,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杨某存在向其借款的意愿表示,也不能证明被告杨某接收、使用了借款。为此,法庭判决支持了原告对刘某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刘某对杨某的诉讼请求,保全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该案生效后,承办人依职权裁定解除了对房屋的查封,原告还可能面临杨某对其查封自己房屋而导致损失的诉讼。
 
据介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由配偶一方转移至债权人,一些当事人及代理人在法律的把握上仍遵循之前的习惯做法,这可能会导致在诉讼中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记者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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