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涉黑案在津宣判
日期:09-28 来源:未知9月26日,红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穆某等3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首例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涉黑案。
红桥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穆某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擅自成立以“万融泓泰”“鸿泰鼎盛”“鸿业恒鑫”为名的公司,对外违法发放高息小额贷款。后不满足于获取高额利息,当年6月,以该公司为“外壳”,形成以穆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设业务部、风控部、催收部,管控严密,采用“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转单平账”等方式,从一开始就将“套路贷”与暴力催收相结合,企图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
该组织在审查借款资格时就为暴力催收做准备,提前了解被害人的资产状况和家庭情况;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蓄意制造还款陷阱;在交付钱款时提前收取首期利息,额外收取手续费、下户费、中介费等各种费用,使被害人实际借得数额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在被害人还款时故意设置重重障碍,使被害人不能按时还款,人为制造违约;在催收时,采用拘禁、殴打、挟持、威胁、体罚、侮辱被害人或者滋扰、威胁其亲属等手段,逼迫被害人签订巨额虚假借款协议,要求其一次性偿还巨额债务;指使组织成员假扮成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人员,通过虚假“转单”垒高债务;最后,把无力还款的被害人“转单”给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使组织利益最大化。
与此同时,该组织为规避法律追究,使暴力催收行为合法化,要求被害人签订虚假的房屋、汽车买卖、租赁、抵押协议,有意带着被拘禁的被害人出现在公安机关,甚至到公安机关解决所谓“经济纠纷”。该组织实施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犯罪共20起,欺压、残害群众,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涉案金额达2300余万元,并致使大部分被害人不敢报案,个别被害人在外地躲避不敢回津,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红桥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穆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以及聚众斗殴罪,判处二十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全国首例“套路贷”涉黑案
公诉人讲述办案历程
“本庭宣判,被告人穆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随着一声法槌的敲响,全国首例“套路贷”涉黑案件落下帷幕。想起这起案件庭审前的日日夜夜,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王洪杰的内心久久不能平静。
“一天的庭审结束,我站都站不起来了。”庭审后,王洪杰拖着疲惫的身躯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十多个小时的庭审对人的体力和意志无疑是一种考验,而庭审之前,王洪杰已经连续1个月没有回家休息了。
7个多月的专案筹备、6次庭前会议,长达200多页的近2万字的审查报告,331页、1.3G的PPT演示文稿……
这一切,只为打好这漂亮的一仗。
自从接到任务,王洪杰便一心扑在专案上。为了达到最佳的庭审指控效果,让被告人认罪服判,公诉人事先做了大量的准备。该案涉案人员众多、案情错综复杂,公安移送过来的卷宗就有60多册。由于“套路贷”手段花样百出又涉黑社会性质,以王洪杰为代表的公诉团队也是第一次接触此类案件,为此他们查阅了大量相关书籍和案例。
在阅卷过程中,王洪杰和同事们从繁杂的卷宗材料和案件事实中梳理出定罪的证据,提出了详尽的补充侦查意见,形成了200多页的审查报告。为了让犯罪分子认清自己在“套路贷”中所作所为,王洪杰和同事们通过PPT演示的方式示证,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4个特征及“套路贷”的运作,以清晰、形象的方式呈现,使庭审示证更具有冲击力。
针对辩护人不同的争议点和法庭上可能出现的状况,王洪杰和同事们在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和红桥区检察院领导的指导下,制定了多套庭审预案,进行了反复的研讨和演练,做到“想全、想细、想万一”。
“庭审中,包括主犯穆某在内的3名被告人态度相比开庭前有了明显转变,25名涉黑犯罪嫌疑人全部当庭表示认罪,这也体现出我们开庭指控的有理、有力、有节。”
法庭上,王洪杰和同事们共5人,面对辩护席上整整7排的36名律师,始终保持公诉人的声威和睿智。腰板就算酸痛不堪也要挺直,后背被汗水湿透也不能动,嗓子沙哑了也不能喝水……王洪杰和同事们用缜密清晰的逻辑、铿锵有力的语言,将各项独立的证据完美地连成牢不可破的证据体系,让犯罪分子当庭认罪服判,更让旁听者直观地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威严。
“办理扫黑除恶案件,就是要为国家打出声威,给群众壮起胆气。”也许他们的工作并不为人所熟知,但他们披肝沥胆、默默付出、不辱使命,以国家的名义扫黑,以人民的名义除恶!
揭底穆氏黑恶团伙“债台”发家史
“无需抵押,身份证信用放贷,缓解燃眉之急……”这样的小广告或推销电话,让急需用钱的人相信了。贷款公司则步步为营,设下圈套,让贷款人从最初的资金周转,到最后背负上百万元的债务,深陷无尽恶循环的“梦魇”中。
无尽恶循环,借款5万元赔套百万房
“无需抵押,身份证信用放贷,缓解燃眉之急。”2016年,某快餐店老板王先生被这样一条路边广告吸引,走进了位于红桥区一家贷款公司。
当时,王先生正打算扩大经营,苦于手中没有资金,准备借贷5万元。
公司“风控部”的一名女员工热情地接待了王先生。在对王先生的个人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测评,确认其有偿还能力之后,该女子表示:“一会儿有人带您去银行取款,回来签合同。”随后,王先生跟随该公司员工到银行取了5万元。
返回公司后,经理告诉王先生:“这是5万元,一个月的利息是1.5万元。按照我们的规矩,你拿走3.5万元,到期还3.5万元。”
“这利息也太高了吧,我不借了……”王先生被对方的开价吓了一跳,打算离开,不想一转身就被四五个身材魁梧的文身大汉拦住了。经理从转椅上起身,走到王先生跟前,告诉他:“你不想借了也行,交1万元咨询费,交完钱就能走了。”
“我根本不是他们的对手,而且当时的情况也没法儿报警。”说起当时的进退两难,王先生记忆犹新。他急于脱身,想出了一个“变通”的法子:今天先把钱借走,转天再还回来,只借一天,利息应该没多少。
接下来,王先生被要求拿着5万元现金和自己的身份证拍了一张照片,并签下借款5万元的合同,但实际上他只拿到了3.5万元。
后来,王先生得知,这种收取利息的方式在业内被称为“砍头息”,出借人为了防范风险,会直接从本金中扣除利息,而这样一来,借款人实际拿到的本金就低于账面上的借款金额,并导致借款过程中实际利率高于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
转天,王先生带着3.5万元返回贷款公司,要求还款。不想,经理告诉他,没有理由提前还款属于违约,要交违约金19.2万元。
“你们这是狮子大开口啊,这是敲诈!我没这么多钱!”王先生急了,转身要走。四五个大汉马上迎上来,将王先生打倒在地。“你没能力还,我找人帮你还。”经理说。
几分钟后,一名穿着体面、文质彬彬的男子走进办公室。“你欠的19.2万元由刘经理帮你还,咱们之间的债务一笔勾销。”经理指着来人告诉王先生。之后,刘经理放下19.2万元现金,带着王先生离开。临走时,他给王先生戴上了面罩。
王先生被拽下楼,乘上一辆汽车,几分钟后又被带下车。等摘下面罩时,他发现自己身在一栋居民楼里。
“你刚才也看到了,我替你还了19.2万元,这忙不能白帮。你的欠款合同已经转到我的公司了,我让员工算了一下,1个月,连本带息,到期你该还我40万元。”刘经理说。
本想借5万元,只拿到3.5万元,而一天后欠款变成了40万元,王先生头都大了。他告诉刘经理,他没有能力偿还这笔钱,结果被刘经理喊来手下打了一顿,还被关进了狗笼。
两天后,刘经理将王先生送到一家高档酒店,找来一名女子,迫使王先生和女子在一起,趁机拍下许多“艳照”。就这样,王先生又在酒店内被非法拘禁了一个多星期。“你再不还钱,我们就把这些照片发给你母亲,让她看看你成天在外面不务正业,高消费。她要不替你还钱,我们就去你东北老家要账。”刘经理威胁王先生说,“听说你有一套70余平方米的房子,位置不错,还是新房,能卖不少钱,不行就抵押房子还钱吧。”
被拘禁期间,王先生只要有反对意见,就会遭到拳打脚踢,再加上担心母亲知道自己的“恶行”,最终还是配合刘经理等人将自己的房屋做了抵押。市场价230余万元的房子,最后只抵押了87万元。
按理说,拿到这87万元,还了“欠款”后,王先生还能剩下47万元。可是,他一分钱也没拿到,因为这47万元“被入股”了。刘经理“封”了王先生一个副经理的职位,让他到公司上班。实际上,他每天只负责给“同事”买午餐,结果没上几天班就离开了,而47万元也不了了之。
不到1个月的时间,价值230余万元的房子没了,快餐店开不下去了,王先生整个人都垮了。2016年10月初,王先生和母亲到公安红桥分局芥园派出所报了警。
所谓“债务”,就是“吃干榨净”才收手
案情重大,红桥警方立即组织警力展开了缜密的侦查。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一个以穆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该团伙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抢劫、非法持有枪支、帮助毁灭证据等多项罪行。
经查,穆某自2015年初在无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无营业执照),先后在红桥区等高档社区、写字楼租用房屋,打着经营放贷业务的幌子,从事有组织犯罪。
2016年初,穆某让朋友王某当“二老板”,并在公司内下设“业务部”、“风控部”、“催收部”三个部门。其中,“业务部”主要负责发广告、发微信朋友圈招揽客户,“风控部”对贷款客户的资质进行审核,“催收部”则以客户提供信息有瑕疵、违约还款等理由对客户进行拘禁、殴打、恐吓,敲诈钱财。
“风控部”每次放款之前都会对借款人进行财产调查,并制定周密的诈骗方案和明确的侵吞目标。借款人可以没车没房,但只要他们的父母有车有房有财产,也是理想的“套路贷”对象。嫌疑人专门找性格内向、看上去老实的人下手。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借款人亲属中有在政法部门工作的,他们就拒绝放贷。
2016年3月,穆某指使催收人员朱某等人对受害人国某进行非法拘禁,并让受害人写下了大额欠条。后该案被公安河北分局侦破,朱某等人落网。2016年7月14日,穆某被公安河北分局网上追逃。在此期间,穆某一边躲避警方的打击,一边继续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并雇佣多名外地刑满释放人员充当打手,疯狂作案。
王某芳自2015年10月到穆某的公司做业务员,成为穆某的情妇后负责管理“催收部”,并将非法所得交给穆某。而穆某的非法所得全部交给妻子、公司的“老板娘”陈某管理。
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形式严密、成员层级分明。他们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通过“套路贷”的犯罪形式,处心积虑地设置一整套还款陷阱。他们采取暴力、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受害人偿还所谓的“债务”,最终使小贷滚成了巨债,直到受害人被“吃干榨净”才肯收手。
2016年5月3日,受害人孙先生到和平区某小区穆某经营的公司借款,实际借款22100元,本金及利息总额47000元,借款期为一年,分12期还款,每期3900元。孙先生归还了几期借款之后,当年7月21日20时许,穆某指使团伙成员王某、杨某、王某芳、任某等人来到孙先生家中,以孙先生还款逾期为由,将其非法拘禁5天。期间,他们向孙先生夫妻索要8万元,威胁称还不上钱就把房子卖了偿还。孙先生被逼无奈,最终答应卖房还款。当年7月24日13时许,团伙成员将孙先生带至和平区富顿大厦嫌疑人孙某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穆某以40万元的价格将孙先生“转件”给孙某。孙某则以帮助孙先生还款为名,威胁其写下47万元“欠条”。孙先生害怕再次受到伤害,只能将房子变卖。50万元售房款全部被孙某拿走。
团伙揭秘,手段残暴作案疯狂
“印子钱”、“驴打滚”、“高利贷”,这些字眼都不足以形容“套路贷”这一借贷形式。一边是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另一边是几乎没有反抗能力的老百姓。
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为了放贷,而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处心积虑地设计了一整套合同陷阱。他们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广撒网”,一旦有人上钩,“套路”就紧随其后:先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与受害人签订明显不合理的合同;然后为把虚增数额“坐实”,诱导受害人制造一条“银行流水与借贷合同一致”的证据链;在还款时故意造成受害人违约,利用合同陷阱使其在短时间内债台高筑。
据办案民警介绍,“套路贷”的可怕之处在于,犯罪嫌疑人善于利用“法律规定”制造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在穆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他们嚣张到会主动报警,制造与受害人有民间借贷的假象。
穆某犯罪团伙涉案受害人众多,涉及全市多个区。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仅有四名受害人报警,大部分受害人畏惧穆某的残暴手段,不敢报警。其中,有的受害人被迫离家出走;有的受害人变卖房产、债台高筑,无法生活;有的受害人即使被穆某团伙报警追账,到了派出所也不敢说出真相。
穆某团伙不会让借款人提前或按时还贷。如果借款人要提前或按时还贷,他们会通过各种手段让其无法按时还贷。借款人“被违约”后,之前在合同中埋下的各种“套路”就会启用,如收取高额违约金、误工费等,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让借款人向关联公司借新债还旧债,不断推高贷款额度。
穆某团伙不仅对待受害人手段残暴,对团伙内部人员也采取殴打、恐吓手段,防止其脱离公司。团伙成员邢某曾想脱离穆某单干。穆某发现后,纠集“催收部”人员将其打伤并非法拘禁了四天。期间,他们不让邢某到医院就医,还逼迫其回公司继续为穆某工作。
穆某公司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不允许公司成员(尤其是催收债务人员)吸食毒品,以防在要账过程中被民警发现。曾有两名员工违反公司规定谈恋爱,穆某得知后,以败坏公司声誉为由,指使手下将男方扒光衣服,和女方一起囚禁在租住居民楼的狗笼里。
穆某在与王某芳交往过程中,强迫王某芳吸食毒品,以防止其向警方举报自己。他还将手下员工的家庭情况、住址、成员联系情况、亲属工作情况等登记留存,以此威胁、恐吓手下死心塌地为其卖命。
罪行昭彰,穆氏黑恶团伙彻底覆灭
经过20多天的走访调查,案情逐渐清晰。2016年10月28日,公安红桥分局集结40余名警力,在和平区某小区抓获以穆某为首的犯罪团伙20余人。
现场查获涉案仿64式手枪1支,子弹10发,电警棍1支,辣椒水喷雾1瓶、验毒试剂板及涉案账册若干。扣押涉案奔驰、奥迪等6辆高档汽车及30件红木家具,冻结涉案资金37万余元,查封受害人被抵押的房产一套,追回受害人红木家具10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总价值约400余万元。
随着审讯工作的进行,直到2018年4月,民警在大庆市将该团伙中最后一名在逃人员抓获归案。至此,以穆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彻底覆灭。警方破获敲诈勒索、抢劫、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等刑事案件22起,涉案金额2300余万元,32人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接受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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